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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抽检食品353批次 不合格16批次|天天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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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35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合格337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资料图)

(一)舟山市定海区易家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浙江华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软滋涂层夹心蛋糕(冰淇淋巧克力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舟山市普陀区展茅春明超市销售的标称天台县老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嵊州市老应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新昌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波海曙云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烤鳕鱼(原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州猫仨只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慈溪润上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市笑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集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岭市红日供销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胃花菜梗,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宁波集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宁波市鄞州白鹤惠鑫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温州哆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魁古法糖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州哆利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杭州临平区星桥街道潮派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神田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梨蒜(糖醋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杭州神田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依据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六)海宁市海洲街道沈坚章食品配送服务部销售的标称安吉县皈山罐头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清汁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乐清市乐成中心菜市场白妙财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洞头县北岙农贸市场陈方进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杭州萧山伊心食品商行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伊心食品商行对采样操作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义乌市功德炒货商行销售的标称诸暨市应婷炒货厂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宁海县岔路镇一千一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三门县三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土坊手酿(地瓜烧),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余姚服务区北区驿佰购商超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德市莲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车马炮手工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四)桐乡市乌镇忆宿副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桐乡市乌镇永顺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据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市闻)

初审:李松 责任编辑:肖之涵 审核:王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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